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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 告 劉佳家

王慧雯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余婉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曉媛、林曉裴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8,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