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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 告 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