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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江雄被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子鑑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