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葉衍助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賴明炘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鄭崇文律師即賴明炘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零貳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