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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上列原告與被告LAM-6535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