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金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力昌被 告 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騰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