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迅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培齊上列原告與被告凡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39,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