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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蔡富貴被 告 陳素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麗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