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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黃碧珠

魏志麟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被 告 張明琴

魏志鋒魏立均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一)被告張明琴應將名下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魏志麟所有,依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1平方公尺,於民國115年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76,866元計算原告請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913,761元【計算式:(611x76,866x1/12)=3,913,761,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二)被告張明琴應將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1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各4分之1之事實上處分權返還原告黃碧珠,並就上開二建物向新竹市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為原告黃碧珠,依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稅務局查詢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1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115年房屋課稅現值均為134,700元,則原告請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7,350元【計算式:(134,700元x2x1/4)=67,350】。再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三)被告張明琴、魏志鋒、魏立均應同意塗銷新竹市新竹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9日收件第319390號預告登記,依110年12月9日收件第319390號預告登記係在原告黃碧珠所有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市○○○路000巷0弄00號建物為預告登記,依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於115年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7,800元計算原告請求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702,200元【計算式:(99x77,800)=7,702,200元】,至新竹市○○○路000巷0弄00號建物價值依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稅務局查詢115年房屋課稅現值為328,300元,則核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11,611元【計算式:(3,913,761+67,350+7,702,200+328,300)=12,011,61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原告尚應繳納133,276元【計算式:(136,276-3,000)=133,27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