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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吳滿鈺被 告 張瑞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5,918元【本金3,000,000元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3%計算之已發生利息455,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1,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