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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呈濠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被 告 晉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程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翰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