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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許滿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被 告 許凱俊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納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