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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被 告 謝文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電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0,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