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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 告 胡瑞錦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被 告 林寶珠

李政奎鍾憶潔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7,750元(參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成交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