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文芳被 告 莊碧雲即新湖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679元【本金622,500元及自114年3月12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26,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