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李東霖被 告 邱清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清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破壞及插入原告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牆體及鋼筋鋸斷修復,回復至受損前之原狀等情,屬財產權涉訟,原告所受利益係拆除越界插入原告前揭房 屋牆體之鋼筋設備所生之費用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