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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翁瑞蔆被 告 博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侑璇被 告 承益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被 告 王思幻

曾燈財

陳信

蘇信瑀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承益資融有限公司、王思幻、曾燈財、陳信、蘇信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