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莊武松被 告 莊暐昕
莊家堯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暐昕、莊家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