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對被告詹美瑤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