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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劉振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萬4,432元,及其中62萬904元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1日止,按年息6.26%計算之利息3,940元,合計為64萬8,372元【計算式:(64萬4,432+3,940)=64萬8,372】,應繳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