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艾亞天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訴訟代理人 蕭暉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19,539元,應繳裁判費49,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204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