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邱○○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李明潔律師被 告 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