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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羅一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汽車過戶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