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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劉靖騰被 告 杜張靖

逗點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暘智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張靖、逗點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26,052,425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之24,061,500元【即160.41平方公尺×150,000元】,加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57,733元,加上訴之聲明第四項之1,385,592元,加上訴之聲明第五項之93,663元,加上訴之聲明第六項之453,937元=26,05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