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博碩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士勤訴訟代理人 殷玉龍律師
吳美齡律師嚴治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