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被 告 張華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