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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林玉麟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被 告 孫逸嫺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黎紹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逸嫺間交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