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于世豪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焦竑瑋律師廖富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怡君、吳善策、李家潔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