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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陳貴英

彭政能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玲、林劉招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