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陳憲聰
陳國鍈陳俊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守鵬律師被 告 陳炳宏
陳建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公告現值應核定為67,666,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996元,扣除已繳5,000元,尚應補繳620,9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