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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

院法定代理人 蔡孟昆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國志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