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富賓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2,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