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1號聲 請 人 林仁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順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