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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林黃芳枝

黃勉陳林不碟黃金麵五賢宮法定代理人 曾華鐘原 告 林清源

曾振盛曾華章曾華志林南枝陳清彬陳曾宛如林永欽林玉蘭陳必松李來福李慶順曾均秀林清恕李曾寶法定代理人 李献

李宏焜原 告 曾明日

黃劉蕣黃建元林子揚曾水金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