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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李幸容

朱世恩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柯飄嵐律師被 告 張益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2,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