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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3號聲 請 人 蘇麗玲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李育任律師相 對 人 陳王英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王英妹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