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夏梓甯等3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20,220元。
二、被告夏梓甯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含記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