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楊素卿
劉智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邑工程有限公司、呂紹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遲延利息為新臺幣2,204,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