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張記綱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被 告 彭竣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3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面積2,550.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2,000元計算核定為95萬6,550元【計算式:(2,550.8x2,000x3/16=956,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