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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何雪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被 告 張瑞昌

袁○○陳○○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記載占用面積不詳,故以原告向國財署承租面積104平方公尺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3,106元(公告現值41,400元×104㎡+33,131元+9,375元+15,000元=4,363,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