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國宏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