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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詠正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8,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