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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瑪莉露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被 告 宋茜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41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5年4月15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彭翊琪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000元) 1 利息 9萬9,000元 114年8月18日 115年4月14日 (240/365) 16% 1萬415.34元 小計 1萬415.34元 合計 10萬9,415元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