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7號聲 請 人 儒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秀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