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景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黃雋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奔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