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邱鳳琴
邱春蘭邱憲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芯律師被 告 廖謝双妹
賴金泉鄭順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土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4,233,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