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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何紹儀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昱愷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19,167元。

二、被告邱昱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如已知被告在國外地址,應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