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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吳國欽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複 代理人 常家浩被 告 鄭程鍵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複 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3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1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