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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戴宏熊

何淑嘉賴家卉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雅旋律師被 告 謝智鈞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原告已繳付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萬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