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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旋韻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0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2,6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餘13,051元(計算式:13,551-500=13,051)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日期:2026-05-22